内容 |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
办理地址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大厅就业促进科办公室 电话:8781110 |
许可条件 | 1.首次领取营业执照, 正常经营1年以上 (201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登记的小微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
申请资料 | 一次性创业补贴 1.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资支付凭证; 5.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6.企业财务报表; 7.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资料。 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名单; 5.吸纳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6.工资支付凭证; 7.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8.企业财务报表; 9.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资料。 政策说明: 1.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小微企业时需提供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指标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小微企业认定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 2.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下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 |
办理程序 | 符合条件人员带齐相关材料到企业注册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一拨付。 |
办理部门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 |
法律效力 | 1.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临政办字〔2014〕38号); 2.《临沂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财社〔2011〕105号); 3.《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3〕75号)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