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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许可条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原件);
6、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7、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2)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作抵押的,应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3)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4)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顺位抵押权人还需提交其已知晓拟抵押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权登记的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部门
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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