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200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年满6周岁,身体健康并具备基本的学习能力的开发区常驻户口及有自购房产的适龄儿童入学,以及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
办理地址 | 各小学 |
许可条件 | 1.常住户口(及有自购房产):200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年满6周岁,身体健康并具备基本的学习能力,具有开发区户籍或家长有自购房产的适龄儿童(条件中的自购房产,指学生监护人的自有或自购的房产,以房权证或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票据或政府拆迁还建手续为准)。 2.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年满6周岁,身体健康并具备基本的学习能力,父母至少一方在开发区务工或经商一年以上,在学校片区内租赁房屋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开发区区外户籍适龄儿童。 |
申请资料 | 1.常住户口(及有自购房产):符合条件的家长,可到片区内小学领取《开发区义务教育入学信息登记表》,并据实填写相关户口、自购房产等信息。8月10日-11日,携带《开发区义务教育入学信息登记表》、户口簿、家长身份证(含复印件)、房权证等有关材料,到所在片区内学校登记、报名。(注:开发小区的业主子女入学报名实行集体报名。) 2.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符合条件的家长,可到片区内小学领取《开发区义务教育入学登记表》,并据实填写相关户口、居住、务工或经商等信息。8月12日后携带下列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的片区内学校申请报名。 (1)户籍证明:原籍户口薄、父母身份证(含复印件)。 (2)居住证:父母至少一方持有开发区公安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3)务工或经商证明: 务工者:提供父母一方在开发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始缴费单据或开发区人社部门出具的个人社保缴纳证明。 经商者:提供父母一方在开发区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4)租房证明:提供在房产部门备案的合法房屋租赁合同(地址需与居住证一致)。 以上(2)、(3)、(4)项,时间均截止至2015年7月31日,原则上需满一年。 注:其他佐证材料参照小学招生简章。 |
办理程序 | 8月10日-11日,有开发区户口或有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一年级入学报名,学校初审、核实; 8月12日,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一年级入学报名,学校初审、核实; 8月13日-15日,各学校整理录入报名信息; 8月16日-20日,区教育局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复审; 8月22日,发放一年级新生入学通知书; 8月29日,新生报到。 |
办理部门 | 各小学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